基本案情
汪某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某建设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建设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木工及油漆分包给汪某施工。汪某依约施工完毕后,经结算工程款为805844元,但江苏某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结欠435444元未支付。汪某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欠款435444元分两期支付,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35444元,若未能按期履行,汪某有权就结欠金额提前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江苏某建设公司首期便未能如期依约履行义务,汪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考虑该案存在前端化解的可能,霞浦法院在执行立案前先行通知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督促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收到督促通知后,主动联系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且正在着手筹措资金还款。但因疫情影响,企业及其个人资金周转遇到一些困难,难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40余万资金,希望给予两个月的时间准备,并恳请法院暂不要将公司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法院多次沟通调解后,申请执行人最终对被执行人遇到的困难表示理解,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两个月筹款时间,并同意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约定期内,被执行人依约一次性向霞浦法院交清了全额工程款,霞浦法院确认后进行案款不见面发放,至此全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霞浦法院致力于以司法公信助推商务诚信,营造崇信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以执前督促、信用修复为抓手,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本案中,对于有履行意愿但因疫情遭遇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霞浦法院运用柔性执行措施,通过有序的调解和充分的释法说理为其争取到申请人的谅解和缓冲时间,最终被执行企业被成功激活,按时守信履约,全案成功执结,既保障了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也为被执行企业重新点燃了诚信经营的“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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