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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就诊山西省x院医疗过错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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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郭x201x年正月因右手拇指有个小肉瘤就去省x医院就诊,后医生说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一年后在检查,20xx年x月x日我们来检查的,做了心脏彩超检查,拿结果去找杨x主任看结果,杨主任问了我们孩子的体重,看了房间隔缺损的大小,然后建议现在做手术正好。

      家属说现在还是疫情期间,主任说现在疫情不严重了,可以做。

      家属说现在天气太热,能不能到过段时间再来做手术,主任说现在不是太热的时候,做了手术四五天就回去了。

      我们就20xx年x月x日前向乡邻借款xx余元坐火车前去山西省x医院。

      开了住院证,医院安排x月x日入院检查,x号x号术前检查,所有检查都正常,符合手术,x号中午让我们签手术同意书,签字的时候主任跟我们说,这个手术风险小,十万个里面也没有出现意外的,目前我们医院没有出现过知情同意书上的意外,别的省份出现过。

      医生说手术是个小手术,介入手术,不需要开胸。

      介入风险小,恢复快。

      x月x日手术,x点左右,孩子由家属抱着去了手术室交给手术室的医生。

      x点左右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告诉我们孩子的手术出现了意外,没有说是什么意外,只是说情况不太好,现在抢救了,你们在外面等待。

      x点多又有医生出来告诉我们,让我们做最坏的心理准备,家属说如果现在还能抢救的话,如果是钱不够的话,我们再去想办法,医生说现在不是钱的问题。

      又过了一会儿,医生出来说,孩子没有了。

      家属问原因,医生说是心包填塞,心脏脆弱,心脏骤停。

      x:30以后传来噩耗说:“小孩子去世了。

      ”孩子从手术室被抱出来的时候,家属就问医生要病历,医生不给,后来家属无奈找到x派出所,派出所所长去了医院,在所长的协调下,术后第二日上午,才封存了病历。

      之后,医院的人说给把医药费都退了,再给x万块钱,走个绿色通道。

      我们认为医方存在如下重大诊疗过失:第一、上腔静脉是右心房的汇集心房,但据手术记录显示,导丝自肺静脉进入左心房,操作在左心房进行,但医方却通过了左心房损伤到右心房的汇集血管,即上腔静脉,医方未尽谨慎义务,手术严重不当,存在过错。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页第x页指出“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

      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

      比如,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造成机体功能障碍。

      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

      第二、医方心内科术前预案严重不足,未与心外科未形成预案机制,在患者手术出现问题时,心外科会诊明显延迟,近半小时,致使患者丧失了进一步救治的机会,对于一个有心外科专业的省级医院来说,心包填塞完全是可以救治过来的。

      从手术记录显示,患者x点35分出现异常,但x点55分才进行胸外科会诊,会诊时间长达半小时之久。

      此种手术过程中出现心包填塞,心外科大夫应能够随时到场的。

      第三、医方心外科在会诊后,处理不当,仅进行心包穿刺术明显不足以处理该病情,穿刺就是救急的,此时应及时开胸进行处理。

      患者为小孩,完全可以紧急抱至手术室及时手术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心外科的大夫携带器械在导管室也可以进行的。

      第四、医方选择封堵器不当,根据彩超显示缺损11mm,但医方却使用了14mm的封堵器,从而导致在换伞过程中导致刺破上腔静脉导致心包填塞,医方存在明显不当。

      第五、患者手术时x岁半,本次手术年龄较小,患者无任何临床表现,可以再观察和等待,但患者医方的知情同意书当中“替代方案治疗”中仅写道“手术治疗,时间长创伤大”,医方未告知患者家属该病有自然闭合的可能性,而这种自愈可能性大多发生在x岁之前,患者可以再等待观察后进一步来选择治疗手段。

      同时,医方也未告知患者外科手术治疗的优缺点,根据诊疗规范,外科手术疗效确切,医方告知不足,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第九版《儿科学》269页:关于房间隔的治疗:小型继发孔型房间隔缺损有15%的自然闭合率,大多发生在4岁之前、特别是1岁以内。

      鉴于较大缺损在成年后发生心力衰竭和肺动脉高压的潜在风险,宜在儿童时期进行修补。

      外科手术修补疗效确切,但创伤较大,恢复时间较长。

      在排除其他合并畸形、严格掌握指征的情况下,房间隔缺损可通过导管介入封堵。

      年龄大于2岁,缺损边缘至上腔静脉、下腔静脉、冠状静脉窦,右上肺静脉之间距 ?≥5mm,至房室瓣距离≥7mm,可以选择介入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医方全程没有让我们签病危通知书,告知不足,存在过错。

      第七、医方术前讨论记录中,关于患者同意实行介入治疗这个是不清楚的,风险性增加,这个是没有讲明白的,第八、医方病历当中提到患儿心脏大,体重小问题,这些问题医院从来没有专门提过,他们说孩子适合手术,综上所述,山西省x医院对患儿郭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郭x 戎x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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