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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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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医疗过失 在当前社会中,救死扶伤是每一位医生的职责,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医生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失误,构成了医疗过失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什么才算医疗过失?一、什么才算医疗过失医疗过失的4个要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之所以能成为救死扶伤的职业人,就是因为其具备了从事医务工作的必要条件,政府通过法律在允许其执业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执业义务,以此来保护患者的利益。

      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也包括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还包括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

      一旦医患双方发生了接触,医方行为人就产生了有约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随着诊疗行为的进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

      例如在查房问题上,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就具体规定了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生和住院医师的具体查房内容。

      它是医务人员的法定注意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行为人违反的这种注意义务必须是在当事人已经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就是当事人的职务身份具有了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能力(即使事实上当事人不具有,但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也应视其为具有)。

      当事人是否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

      如对于每一个医护人员来说都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对于妇科的危急重症就不能要求儿科的医师有相应的处理能力,同样对于主治医师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医师的水平。

      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负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除了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外,还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他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成为有过失的行为人。

      也就是负有注意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且是能够履行注意义务但没有履行才是过失行为。

      当事人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义务是个行业内的规则认定问题,它不能按照日常生活规则来认定,而必须要经过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如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或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来认证。

      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行为人有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违反了应尽义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构成过失(包括作为或不作为)。

      违反义务的原因并不是行为人不能履行该义务,而是应当履行并且能够履行但行为人没有小心谨慎、认真负责,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并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而行为人并不是希望或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就可以确定其行为是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二、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处理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

      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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