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五华县一店主自以为两天前买的猪肉还新鲜,却致使十多名学生相继出现了呕吐、头晕。日前,五华法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廖某、马某夫妻两拘役三个月至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至10000元。同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廖某和马某夫妻二人在五华县某中学附近经营小食店。2014年8月4日早上,两人用两天前买的猪肉熬了猪肉粥,并卖给学生。期间,陆续有11名学生购买进食。随后,这些学生因出现了呕吐、头晕现象相继被送医院治疗,第二天全部痊愈出院。经查,该猪肉为马某前天所买,在提取的生猪肉、盛粥盆检出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裁判结果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马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两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五华法院按照新规首次使用“禁制令”。据办案法官介绍,法院发布禁止令一方面是对被告人的威慑,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市民的食品安全。如果发现廖某、马某夫妻两人如违反禁止令,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典型意义
食品“禁止令”如何才能叫好又叫座?
法院发出“禁止令”让不法商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着独特作用。长期以来,立法规定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可是,公安机关的执行最后要落实到社区。但存在这样的实际情况:有些被判处管制、附加刑、缓刑人员回到街道、社区或是村里,对他们的管理处于不够严格的状态。倘若多数处于这种状态,非监禁刑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针对非监禁刑可能出现自由散漫、脱管失控的现实情况,增设一个“禁止令”制度,在非监禁刑中体现出严厉的一面,严加管教、严加管理,以预防非监禁刑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违法违纪的不轨活动,预防其重新犯罪。这样,可使得非监禁刑在执行中更有利于罪犯改造和转化,有利于罪犯改恶从善。可以说,“禁止令”制度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原则之后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一项创新举措。
食品“禁止令”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如何才能确保“禁止令”能达到令行禁止,让食品“禁止令”叫好又叫座呢?笔者认为,首先食品“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例如,对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商贩,可作出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决定。其次,“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然根本无从执行。比如,要求被告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向当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如果被发现继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那么他们的缓刑依法将被撤销,那时他们就将真正失去自由,住进牢房了。再次,应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比如把被告人放到社区以后可以实行合同制管理。谁负责管理,要有书面管理规则及书面合同,这项工作要分工到人。如果管理不好,有问责制。概括地讲,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这样才能让一个“禁止令”得到切实地执行。最后,司法机关也必须强化涉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打击力度,从严把握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对确需适用非监禁刑的宣告“禁止令”,确保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提高触碰食品安全底线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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