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1965年参军,1971年复员返乡后按照规定将其个人档案存放于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该街道办事处档案室失火,致包括赵某在内的多人档案烧毁。2015年11月,赵某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得知其个人档案已被烧毁。2019年4月,赵某以某街道办事处侵犯其知情权、荣誉权、带病回乡优抚权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赵某的起诉。后赵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赵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2022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驳回赵某起诉并无不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门关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及待遇的相关规定,赵某符合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申领条件,但因服役期间的病历资料被烧毁未能申领成功,其诉求具有合理性;赵某服役期间患有胃病,退役后因胃癌手术花费了大部分积蓄,近期又被诊断患有食道癌,生活困难。赵某希望通过办理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抚待遇来缓解生活压力。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多次与某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座谈。某街道办事处承认工作上的过失,向赵某的遭遇表示歉意,同意给予赵某一次性现金补贴并承诺对其进行长期帮扶;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发放退役军人帮困帮扶基金;检察机关就法院驳回起诉的依据以及检察监督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向赵某释法说理,赵某表示接受法院的裁定结果,并与属地政府签订了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根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赵某的申请,给予其司法救助金1万元。多元化救助有效纾解了赵某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建议某街道办事处加强档案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带病回乡抚恤优待是军人依法享有的职业保障,目的是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应当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关爱退役军人就是支持国防事业的理念,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实际情况,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同时审查行政争议有无化解可能,注重对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的回应,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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