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谭某以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合同,并任命黄某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2015年,该公司拖欠陈某某、何某某两个施工队工人全年工资134万余元,经河南省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该案报新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两人于2018年10月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2019年2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黄某、谭某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于是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新蔡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依法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谭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做到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
2.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审慎处理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鉴于犯罪嫌疑人谭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已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法不起诉,不轻易动用刑罚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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