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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被执行人上杭县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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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刘某与上杭县某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加工厂认为刘某工伤损失73468.29元中应扣除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51500元,遂起诉确认加工厂仅需支付刘某工伤费用21968.2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工厂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其应向刘某支付各项费用73468.29元。后加工厂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工厂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伤害险不是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员工不是企业,不能因此免除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22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18日,因加工厂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成功冻结被执行人账户37003元,并与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沟通联系,向其释明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未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还前往加工厂实地走访,了解该厂生产经营难点痛点,并向李某表示企业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后,可适用法院出台的“红黑榜”激励机制等。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答疑,李某表示将凑足剩余赔偿款转入法院执行专户。2022年4月25日,加工厂将执行款74475.29元转入法院执行专户,案款到账后,法院第一时间解冻了加工厂的银行账户,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上杭法院执行法官始终把诚信建设放在首位,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改变执行工作思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行方式,直接下沉企业一线了解涉执企业发生的成因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到企业现场开展纾困解难答疑解惑等工作,为涉执企业诚信兴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兴商离不开诚信,司法在助推商务诚信上离不开对诚信的激励及失信的惩戒,红黑名单是“发酵剂”,能有效激发具有诚信意识的经商者诚信经营,并促进案件快速高效执行。当然,执行工作也离不开法官的善意文明理念,为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文明经营和守法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帮助,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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