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火与李某英等五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案的有效解决是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工作中的柔性执法、善意执法理念的体现,也是做好依法公正审判和释法说理取信的生动写照。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陈某火将李某忠(已死亡)的5位继承人陈某英、李某筠、李某琼、李某生、李某美等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李某忠生前向陈某火所借欠款100000元及利息。经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陈某英等5位继承人在继承李某忠所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陈某火借款100000元及从2017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每月利息975元。因陈某英等5人未如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陈某火于2018年8月20日向华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到死者李某忠与申请执行人生前系好友,现死者因故去世,陈某英等5人未放弃对李某忠的遗产继承,因而陈某英等5人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欠款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又在死者的遗物中找到死者生前对该项债务已还35000元的收条,申请人认为该收条所载明的金额仅为利息,双方就最终偿还的欠款金额争执不下。
该案的执行难点在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了解到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查封措施。但房产价值与该案标的金额相差甚大,因此法院无法对此房屋进行拍卖;该案的判决确定的是被执行人在继承死者所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欠款,但该案5位被执行人并未确定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所以各个被执行人所需偿还的份额未确定,为该案的执行带来困难。基于此,执行法官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及时筹措案款;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该案的所涉继承法律规定及执行难点。最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考虑到部分被执行人年岁已高,且其与死者生前是好友关系,遂于2018年11月21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筠在2018年12月10日前偿还债务73850元。2018年11月23日,李某筠一次性向李某火支付了73850元,该案执行和解履行并执行完毕。
综合评述
该案的有效解决,全靠执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该案陷入僵局。法官还充分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死者生前的好友关系及该案存在的执行难点,主动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促案得到圆满解决。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司法为民、服务社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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