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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卓某某、陆某某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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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郑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纠集刘某某等多人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某技术学院内,与郑某某所纠集的常某富、赵某某、常某孟(均已判决)等人发生斗殴,后刘某某被常某富持匕首刺伤身亡。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20日在福州市第二医院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在福州市仓山区财茂城福建建闽工程技术学校将被告人何某某、卓某某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裁判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信。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三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是初次犯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三个被告人均是在校生,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所犯的罪行较轻,其犯罪记录将被依法封存。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陆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卓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四、禁止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女生之间的矛盾进而双方纠集多人参与斗殴,造成了一方人员死亡严重后果的案件。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遇到矛盾的时候即产生用人多势众、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被告人何某某因与郑某某之间原系小矛盾,但双方均纠集多人,甚至于纠集社会上的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斗殴,严重威胁到校园安全,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均系在校生,且并未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校园暴力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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