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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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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4人预谋后,分别携带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睢县新世纪公园内,将正在游玩的杜洪波、郭高峰、朱清峰拦下,劫取杜洪波现金110余元,并用钢管、木棍殴打杜洪波、郭高峰。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认定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决孙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4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例评析

  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且均属初犯、偶犯。案件审理过程中,4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家中经济非常困难,变卖了宅基地,给被害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根据庭审教育的情况,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4未成年被告人予以缓刑,在社会上改造,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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