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闫某等七人与刘某之子均系未成年人。2013年8月9日中午,八人相约结伴到沁河游泳。刘某之子不慎掉入深水区,闫某等人救助未果,刘某之子沉入水底。当时,闫某等人带有手机,但害怕刘某让赔钱,又担心挨打,就商量不报警,并隐瞒一起到沁河游泳、刘某之子溺水死亡的事实。闫某等人随后到村西的核桃园摘核桃,并在闫某家中吃过晚饭后才分手回家。当晚及第二天早上,刘某到闫某等人家中寻找其子,闫某等人都未告知实情。后其老师张某在沁河巡视时,发现刘某之子尸体,上述事实才被发现。沁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调查结论是:刘某之子符合意外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闫某等人在刘某溺水后,在有通讯设备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外求救或报警,反而共同协商,隐瞒结伴到沁河游泳及刘某之子溺水死亡的事实。虽然该行为不是造成刘某之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有违“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等七人的监护人分别支付刘某1万元补偿金。
典型意义
闫某等人躲避父母监管,私自结伴下河游泳,让一个如花的青春生命过早凋零。同伴们相约隐瞒,没有做到诚实相告,加重了死者父母的精神痛苦,也让自己的家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自己。
这起学生溺水事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暑期将至,家长要担负起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时刻教育、提醒孩子远离野外游泳等各种危险活动;其次,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听从老师和父母的教诲,养成良好的习惯;第三,要做到诚实守信。隐瞒说谎,只能使事态更加严重,甚至造成不能挽回的恶果。失信、说谎、欺骗,在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必将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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