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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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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会伙同廖某、胡某、肖某(均已判刑)组成诈骗团伙,通过改号平台将拨打的电话改为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号码,后冒充公安、检察机关或者银监局工作人员利用语音网关拨打电话行骗。其中,廖某出资40%,负责购买语音网关、利用改号平台改号、购买个人信息资料和分赃,同时冒充银监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行骗,按40%参与分赃;被告人李某会和胡某、肖某各出资20%,同时冒充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行骗,三人亦各按20%参与分赃。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李某平、许某涛、胡某强、许某超、许某攀、肖某召、廖某斌、胡某彪(均已判刑)也陆续加入该团伙实施诈骗活动,并按约定比例参与分赃。2012年2月9日至4月26日,李某会所在的犯罪团伙作案24起,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88039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会在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李某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某会所在的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改号后进行电话诈骗,此种行为不仅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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