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邢某、肖某系同居关系,二人想抱养一个孩子防老。2011年初,在山西的邢某给湖北的王某某打电话,提出让王某某帮助抱养一孩子。丙(乙的婆婆)跟陈某某说:儿媳乙如果生个女孩(超生),就打算送走,让其帮助寻找个好人家。后王某某与陈某某通过熟人相识后,二人商定孩子的营养费8000元。王某某询问邢某打算花多少钱抱养(营养费),邢某表示女婴大约一万元左右。王某某则表示,将来有一个女婴,给人家营养费大约9000元。后乙生产一女婴,陈某某便与王某某联系,商定好接手孩子。女婴父亲丁将写有孩子出生日期的纸条和1000元的奶粉钱一并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抱着孩子找到王某某,王某某给了陈某某8000元。陈某某回来后,来到乙的住处,将1000元(奶粉钱)退给了乙、丙。邢某、肖某二人从山西省乘火车赶到湖北王某某家中,主动给付王某某9600元(孩子的营养费8900元,700元的打车、体检费用等)。邢某、肖二人抱着女婴乘车返回途中被乘警查获,孩子退还给父母。
裁判结果
对于送养孩子的父母,并非出卖目的,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反而在送走孩子时给予孩子带了1000元的奶粉费,故送养孩子的父母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收养孩子的邢某,因其真实目的是收养,没有任何转卖的意思,其给孩子父母一定的营养费也是可以理解的。故其也不构成拐卖儿童罪。陈某某是基于委托送养(把孩子送养出去),王某某也是基于委托抱养孩子,但二人在此过程中,将孩子当做商品,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获取非法利益,属贩卖行为,二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二人基于委托送养、抱养关系贩卖婴幼儿,收取费用较低,属拐卖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3月1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对陈某某、王某某作出判决。1、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2、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3、对贩卖儿童款8900元,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