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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峰犯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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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白某峰酒后因琐事与其妻黄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白某峰用手脚、皮带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右侧第4、5、6肋骨及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乌审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白某峰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某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此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峰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了(2014)乌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峰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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