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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妻子杀害丈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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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与被害人朱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关系不睦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害人朱某某也因此时常殴打被告人王某,王某身上常常有伤。2013年下半年以来,因被害人朱某某有外遇及其在儿子结婚方面不愿意出钱等原因二人经常发生争执,被害人朱某某自有外遇后经常夜不归宿。

  2014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打电话喊被害人朱某某回家吃饭。当晚两人再次因儿子结婚用钱及朱某某有外遇要求离婚发生争吵、厮打等冲突。次日凌晨1、2点钟,被告人王某气愤难抑无法入睡,遂到一楼厨房中,拿起菜刀,回到了二楼的房间里(西卧室),朝睡觉中的被害人朱某某头部、颈部、右前臂连砍数刀,致被害人朱某某死亡。随后被告人王某又用该菜刀砍伤自己颈部、左手臂,以自伤的方式自杀。次日13时许被发现时被害人朱某某已死亡,被告人王某意识不清醒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告人王某在医院急救室苏醒后对用菜刀砍击被害人朱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左颈外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之机,持菜刀故意朝被害人头部、颈部、右前臂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用致命凶器直接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且砍击力度极大,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在医院苏醒后即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王某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选择了自杀,其虽没有逃离现场,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接受法律制裁、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法定情形,不构成自动投案。虽然王某在苏醒后即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办案机关赶赴案发现场并经初步侦查时已发现王某有杀害朱某某的重大嫌疑,并随即至医院急诊室对王某采取了控制措施,其不符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朱某某经常对被告人王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对婚姻不忠有外遇,具有过错,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不忠、被害人具有过错等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惩严重暴力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妻子杀害丈夫的重大案件,是一出家庭悲剧,婚姻中的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没有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方法导致了家庭的破碎、生命的代价和自由的丧失。本案的反面教育意义是十分深刻的。通过这种典型案例的宣传,逐步提高群众的反家暴意识,鼓励受害者,让他们采取恰当的手段,勇敢面对,妥善处理。

  近年来,发生在夫妻、亲子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日益高发,虽然婚姻法、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法对家暴问题有所涉及,但是对家暴问题的惩治力度依然不够。很多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打破了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和温暖,而且已经上升到犯罪的层面,威胁到被施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中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对当事人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回顾案例,可以发现像刘婉玲、杨焕莹、周玉茹等均因在家暴过程中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杀害丈夫而获刑,她们均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对她们的遭遇,我们固然同情和惋惜,但家暴这一社会问题正在扩散和蔓延,亦不容小视。

       应当教育和引导被施暴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时能够及时勇敢的站起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自救和社会的帮助。而现在反家暴的努力与成果在不断显现,从过去的“法不进家门”到“家暴110必须出警”再到即将出台的反家暴法,人们也由此看到了国家的处理家暴问题的决心。

  在法律程序适用上,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庭审中开创性地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问题,法庭传唤了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出庭协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是全国首例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传唤专家“证人”到庭参与诉讼的案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形式中并不包含专家证人,司法实务中专家到庭参与诉讼一直困难重重,马鞍山市中院在该案中开拓思维、大胆创新,认为“专家证人”其实是一个舶来词,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地套用域外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模式,其实质上只不过是法庭上向有专门知识的人获取案件相关情况的一种方式,既是查清事实的需要,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庭审中依照程序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均进行了细致的查证,在举证质证环节结束后,合议庭经初步评议认为,经过讯问、举证质证,本案确有必要传唤家庭暴力问题专家来解答相关专业性问题,遂依法传唤专家出庭,针对家暴及其对被施暴者精神状态及行为模式的影响等专业性问题,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分别就自己的疑问向专家进行了当庭求证,以确认对涉案相关情节的准确把握和认定。让专家“证人”走进法庭,就专业知识给法官及诉讼参与各方“充电”,可以促进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让人民群众直观地感受到案件的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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