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

联系我们

    邵阳律师 文湘桂律师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Q Q:122542517(请注明:法律咨询)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律所: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邵阳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文章详情

被告人苏某某抢劫案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9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案发时十三周岁)从新化县中学放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告人苏某某(案发时14周岁)一直尾随张某某。当张某某走到新化县荣华乡某村一偏僻地段时,被告人苏某某突然跑上前,用右手捂住张某某的嘴,用左手环抱着张某某,将张某某从路上拖至路边的一块荒田里。接着,被告人苏某某威胁张某某不要叫喊,并用一只手捂住张某某的嘴,另一只手在张某某的书包里搜寻。因未搜到钱物,被告人苏某某又在张某某裤袋里搜,从张某某的右边裤袋里搜走一台红色杂牌手机和一元钱人民币现金。案发后,张某某被抢走的红色杂牌手机和一元人民币现金已追回退还张某某。

  裁判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苏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