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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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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杨某生前与被害人佟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均为黑龙江省宝清县某学校初中学生。因徐某某的女朋友原与杨某的朋友交往过,杨某产生不满,多次与徐某某发生争执。2014年12月9日16时许,在学校组织学生上晚自习期间,徐某某帮助老师到校外倒垃圾,当其倒完垃圾返回到校门附近时被杨某、佟某某等人堵住,应杨某的要求,徐某某跟随杨某、佟某某等人来到校外东南大约100米处的豆秸垛处。杨某用脚踹徐某某,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徐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向杨某胸部,在其他人拉架的过程中,徐某某继续持刀乱划,导致杨某死亡、佟某某受伤。经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杨某符合生前单面刃锐器外作用胸部造成心脏损伤致心包堵塞而死亡;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徐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宝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各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某的伤害行为同时导致被害人佟某某轻微伤,且在实施伤害行为中使用凶器,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杨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各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各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应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徐某某未上诉,判决结果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徐某某的伤害行为虽然发生在校外,但徐某某与杨某、佟某某同在一所学校上学,双方矛盾的产生发生在校园内,且双方的矛盾直接导致本案危害结果发生,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校园暴力不仅直接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还使学校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同时给校园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对此类案件,应予严惩,但是鉴于本案的被告徐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宝清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符合罪责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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