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黄某文、魏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爬墙进入福建省某职业学校,由被告人魏某某到学校电子阅览室内,先后将学生郑某全、胡某丰、吴某扬、邱某伟等人骗至学校食堂后面,被告人黄某文、张某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方法,抢走郑某全人民币10元、胡某丰人民币120元,其余学生因身上没有钱而未搜到财物。后赃款被三人共同挥霍。
裁判结果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黄某文、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文、魏某某抢劫未成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其中,校园抢劫案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给学生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犯案时均不满18周岁,均是农村家庭出生,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忽略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