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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五人抢劫某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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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何某、高某等人,后伙同曹某某邀约来的“镇宝”(在逃)等人一起拿着曹某某提供的弩、红缨枪和刀等凶器冲进赌场里,威胁赌场里的人,强行将赌场参赌人员杨某、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手机、现金等钱物抢走后开车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某、何某、高某、徐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冲进赌场,采取威胁手段迫使参赌人员和其他人员当场交出身上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构成抢劫罪。五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受胡某邀约参与作案,所起作用相对胡某较小,被告人何某、高某、徐某某系受陈某某邀约参与作案,相对陈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可以酌情相对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十六七岁正是花季的年龄。由于年龄、心智的不成熟,同时学校监管、家庭教育的缺失,加上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一些青少年在本是如花年龄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案中,五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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