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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犯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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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的一天,在武平某中学就读的吴某某(另案处理)与隔壁班的同学钟某某(另案处理)因为一女同学争风吃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于3月21日下午到武平县城树子坝公园打架斗殴。后吴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另案处理)叫人并带上工具帮忙打架。同月21日下午,张某某便邀集被告人杨某、王某、肖某、刘某某和张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林某某(1998年6月出生,另案处理)帮忙打架,并请被告人杨某、王某、肖某、刘某某等人在二中附近饭店吃饭喝酒。席间,张某某和张某某先行离开到县标附近购买了一根镀锌管裁成八段,张某某携带一根棒球棍,张某某携带一捆镀锌管来到树子坝公园等候。钟某某则邀集了其同学王某某、王某等人。接到张某某电话的四被告人和肖某某、林某某也来到公园靠近水闸桥边的空地上等候。十分钟后,吴某某来到树子坝公园。当日下午5时许,吴某某看见钟某某带了王某某、王某等人从水闸桥边走过来后,吴某某持镀锌管立即冲上前去殴打钟某某,钟某某见状立即跑开。随后,张某某持棒球棍和被告人刘某某、杨某、肖某和张某某、肖某某、林某某追赶钟某某,在不远处的被告人王某看到钟某某往他方向跑来,便跑过去拦下钟某某并把钟某某撞倒在地。被告人肖某、刘某某和林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上前用镀锌管殴打钟某某,致钟某某T2、3左横突骨折。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钟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4年5月7日、9日、13日、19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王某、肖某先后到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某受他人邀集后,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四被告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应对四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四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可对四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会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争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谙世事的同窗学子因小事,为面子,逞强好胜,相互约定并纠集他人在城区公园持械聚众斗殴的案件。纠集的人员涉及城区好几所中学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爱面子、讲义气、讲情面,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三思而后行。在酒足饭饱后,对纠集者言听计从,不问事件缘由,在他人邀集下伙同他人持械斗殴,触犯刑律。实践中,屡屡发生的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的案件,一些已成年的触犯刑律被处罚者也会因讲江湖义气等而一同走上法庭的被告席被追究刑责,不乏其者。法院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四被告人系未成年学生的特点,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给予四被告人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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