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3日、24日,被告人许某某(未满15周岁)因走路姿势、发型等遭到同为某中学学生的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不满、指责而心生怨恨扬言要殴打林某某。2014年9月24日下午课间,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翁某某以及在校生宋某、吴某、陈某某等人将被告人许某某约至该校教学楼厕所,许某某返回宿舍携带一把水果刀赴约。在厕所内,被害人林某某及陈某某等人用手打、用脚踢被告人许某某。随后被告人许某某在遭到围殴的情况下,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翁某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对本案具有过错,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翁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中学作为管理者未能发现分属不同班级的多名学生在上课期间聚集在厕所滋事,并致许某某持械刺伤黄某某、翁某某,某中学对该伤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法定代理人以及某中学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别赔偿黄某某、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同学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学校中,同学间因琐事起争执是非常常见的。未成年人在自控能力薄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被告人许某某性格内向,不爱与家长、老师沟通,在受到同学言语挑衅后,一时冲动刺伤同学,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应当通过双方自行协商或者报告老师、告诉家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动手动刀。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发生故意伤害事件,学校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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