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19时,被告人谢某(未成年人)因在晚自习时看课外书被老师发现并没收,被害人卢某某(未成年人)因该事取笑谢某并多次用手摸谢某的脸,致两人发生争吵并开始互相推打,但因为到了上课时间,两人便没有继续推打。下课后,在其他同学的起哄下,谢某和卢某某两人再次互相推打起来,在推打过程当中,卢某某背靠教室走廊栏杆,抬起右脚踢向谢某,谢某顺势抓住卢某某的右脚后用力抬起,卢某某身体失去平衡直接从三楼翻倒至一楼并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
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谢某有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校生因小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在校生由于未成年、社会经历简单、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差、自我约束能力较低的原因,心胸不够宽广,遇事不能冷静对待,未能充分考虑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往往会使矛盾扩大化,引发刑事案件。同时,本案中其他在场学生的起哄也对双方矛盾激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在场学生不是起哄将谢某与卢某某推在一起,其两人的斗殴就有可能得以避免,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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