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1994年)与被害人苟某(殁年17岁)系四川省达州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同学,案发前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的校外培训基地某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实习。2011年12月4日晚,吴某某、苟某在食堂因苟某、徐某江等人打饭时插队而发生口角,之后各自走开。次日9时10分许,徐某江等人至被告人吴某某所在宿舍对吴某某实施殴打后离开。不久,被害人苟某进入204室,揪住吴某某的衣服往外拖,双方互相拉扯中,吴某某持水果刀刺中苟某的左胸部,致苟某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110”报警后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苟某的父母苟某太、谭某芳向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吴某银、向某珍、四川省达州市某职业技术学院、某有限公司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先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苟某太、谭某芳在本案中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抓捕,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吴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吴某某的亲属有代为赔偿行为,酌情对吴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害人家属未申诉。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关乎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教育部门的工作重点,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被媒体频繁曝光,校园安全问题刻不容缓。校园暴力不仅对校园安全形成威胁,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在校外培训基地实习过程中,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在宿舍内被同学殴打后,又在与被害人争执、拉扯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心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组织学生实习活动的校方,在校园之外的其它教育活动场所同样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诸如校外实习基地、校外活动、运动场馆等由学校派员组织的活动,仍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校方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仍将按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积极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提升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也要提升学生处事应变、调试心理的能力,使得即将步入社会的青春期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心理平衡机制,从而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力争将校园暴力消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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