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市个体药贩处购买药品存放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某小区房屋内。之后,蒋某某又以肥西某医药公司的名义将购买的药品转卖给巢湖市某大药房,从中获取差价,共向巢湖市某大药房销售药品金额计59401元。
2012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市个体药贩处购买药品存放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小区某房屋内。之后,蒋某某又以合肥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购买的药品转卖给肥东县某医院,从中获取差价,共向肥东县某医院销售药品金额计76107元。
2013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某小区房屋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经营数额计1355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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