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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豪、周某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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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豪、周某在上林县某KTV内喝酒,期间黄某豪因是否结账的问题,与员工发生争执后闹事,被员工驱赶。黄某豪不服气,遂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博过来帮忙。黄某博接电话后即纠集被告人蒙某1、蒙某柔、蒙某2和开着一辆小汽车装上钢管赶往KTV,与黄某豪、周某汇合。随后,黄某豪、周某、蒙某1、蒙某柔、蒙某2和等人拿起黄某博小汽车拉来的钢管向KTV门前走去准备打架,同时黄某博为了帮黄某豪等人打架,不顾路上其他行人安危,驾驶其开来的小汽车从右车道转向左车道冲向聚集在KTV对面的咖啡店门前的人群,并将受害人蒙某1荧撞倒受伤。随后,KTV员工退到附近的一民房建筑工地拿起木棒、砖头,与黄某豪等人混打,KTV员工蒙某德、韦某勤被打中头部、背部。经法医鉴定:蒙某荧被车撞伤的后果构成重伤二级,蒙某德、韦某勤被人伤害的后果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博为达到非法目的,驾车撞向人群,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某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博庭上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不影响其对事实的如实供述;且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黄某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博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核定各项损伤共计66487.14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被告人黄某博尚应赔偿58487.14元。本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已交付执行。
  

       典型意义


  被告人黄某博驾车冲撞“咖啡”门口的人群之前,该处不但有KTV的员工,还有围观的群众,且路边亦有行人,属不特定多数人的范畴;黄某博驾车以约47公里/小时的速度突然冲向人群,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后果,且预见自己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但仍实施,体现出明显的放任态度;黄某博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起案件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社会危害性很大,案件发生后,我们应该进行反思,本案中一个刚刚年满18周岁的青少年缘何变得如此暴力?这一事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家庭、学习、社会在法制教育方面的缺失?如果本案被告人能在作案前能三思后行,不以朋友义气来逞凶耍横驾车撞人,或许本案结局就能改写,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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