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行为,既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陈兴良教授指出,猥亵行为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一切刺激、兴奋、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能刺激、兴奋、满足他人性欲的伤风败俗的行为。
猥亵行为包含以下三个特征:
一,猥亵行为与性有关;
二,猥亵行为是自然性交之外的行为;
三,猥亵行为是违反正常的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猥亵行为,通常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鸡奸、兽奸、
手淫、剥光衣裤、显露生殖器、偷窥等。
从具体的行为方式上看,猥亵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从事性行为的权利,如鸡奸他人,强行抠摸等行为,这些性行为是为了满足自己性需要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性接触和性交,需要有实际的身体接触,仅凭语言或非身体接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性行为。第二类,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的行为,如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的性行为或生殖器,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给他人拍裸照,偷窥、偷拍他人洗澡,或通过持续的淫秽下流的语言羞辱他人等行为。
猥亵行为的法律责任
猥亵行为,既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
一、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以上规定,一般猥亵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只会被行政拘留。
二、刑事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是刑事犯罪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坐牢。
如何界定,猥亵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性”,是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即猥亵手段必须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进行猥亵。
暴力,是直接加之于被害人身体的有形强制,目的是排除反抗;胁迫,主要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无形强制;其他手段,多是指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患病、无性防卫能力、熟睡、醉酒等其他方法进行强制猥亵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虽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必须使被害人的反抗显著困难。而一般猥亵行为,猥亵手段因缺乏强制性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区分一般猥亵行为与强制猥亵罪需考虑的因素
一、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明显的性象征意义;
二、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三、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五、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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