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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虐待、故意伤害案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1、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2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27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王某长期对刘某2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实施虐待。2016年6月26日晚,王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天都火锅城停车场、其驾驶的汽车内、河北区××里小区内及河北区月牙河边再次无故对刘某2进行殴打、辱骂。刘某2不堪忍受,于当晚23时30分许,在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跳河溺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2死因系溺水死亡,刘某2身体所受损伤为生前伤,刘某2体表软组织损伤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公安人员当场将王某查获归案。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牛某造成的丧葬费损失为人民币31590元,造成的交通费损失酌定为人民币2000元。

2、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牛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590元,上述赔偿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虐待家庭成员,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并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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