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3年4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核准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并于同年5月4日向张某某送达。同年9月8日,XX市看守所看管人员押解在该所羁押的张某某到XX市人民医院就医,张某某就诊后乘看管人员不备逃走。200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上网通缉。2016年5月25日,公安人员将化名刘淑华、刘冰的张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黑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故意杀人罪之判决所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某某死缓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黑核44906596刑事裁定:不核准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刑初12号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故意杀人罪之判决所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侦查机关知悉张某某脱逃后,没有及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05年11月4日才对张某某决定刑事拘留。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张某某涉嫌脱逃罪的追诉期限为10年,公安机关在其脱逃后的10年内(1993年9月8日至2003年9月8日)没有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其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追诉,对公诉机关提出张某某犯脱逃罪的指控,应裁定终止审理。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犯脱逃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某某脱逃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其行为不属情节恶劣,其虽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亦不能对其执行死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如脱逃罪成立,张某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从再次被判处死缓的判决生效后重新计算。
本案中,侦查机关知悉张丽某脱逃后,没有及时针对其脱逃犯罪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05年11月4日对张丽某决定刑事拘留,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上网通缉。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脱逃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期限,焦点便落在对“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的认定上。
承办人认为,对1979年《刑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不能宽泛理解,张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是对故意杀人罪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能视为针对脱逃罪采取的强制措施。脱逃罪的追诉期限为10年,公安机关在张某某脱逃后的10年内(1993年9月8日至2003年9月8日)没有履行立案手续,没有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其脱逃犯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追诉,对公诉机关提出张某某犯脱逃罪的指控,应裁定终止审理。因张某某脱逃犯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不能重新计算,但其脱逃期间不能计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即张某某脱逃前执行的四个月零五天死缓期间与其被抓获之日起连续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一审以张某某犯脱逃罪施以刑罚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黑09刑初13号刑事裁定书,以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裁定被告人张某某脱逃案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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