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刘某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刘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3月,执行干警联系刘某某,要求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刘某某明确表示拒绝还钱,并言语辱骂、威胁执行干警。
处理结果
刘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辱骂、威胁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干警的行为,损害了诉讼秩序,侵犯了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棱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某对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刘某某损害司法人员名誉,藐视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迅速依法对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有利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对待法院的裁判和执行,依法、冷静表达自己的诉求,尊重司法人员,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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