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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装防盗门 邻居有权要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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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许某与张某同为烟台市蓬莱区某小区11号楼1单元3楼业主。该楼层一梯三户,许某住南户302室,张某住西户301室。许某与张某入户门外有一公共通道,通道西面紧邻张某入户门处有一公共窗户。2009年,张某利用南户、西户外墙在通道内加装了一道防盗门,将公共窗户与部分通道圈划为自家使用。

  因张某安装的防盗门影响楼道采光,许某多次与张某交涉未果。后许某向小区物业投诉,小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效,张某拒不拆除,许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定小区楼层窗户及通道属全体业主共有,张某未经同意,私自加装防盗门,将共有部分占用,影响楼层通风、采光,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许某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拆除并恢复原状。被告张某以小区结构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抗辩,理由不当。

  随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张某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安装于某小区11号楼1单元的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文明融洽的邻里关系对于和谐居住环境的创建、良好家风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生活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应从自身做起,遵规守约,合理合法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及时纠正损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纠纷的产生,系原、被告缺乏沟通的结果,原告在防盗门加装之初,未能及时阻止,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亦有不当之处。被告将防盗门拆除后,双方应摒弃前嫌、互谅互让、守望相助,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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