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李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刘某1,男,1996年出生,汉族,农民。李某与刘某1于201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2。
李某称,刘某1婚前隐瞒传染性疾病,婚后有出轨迹象、存在嫖娼等行为,对家庭不管不顾,其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表示,从2021年到2023年,双方已两年未见面,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李某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刘某2由自己抚养,刘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李某请求离婚系受其家人影响。
如离婚,自己要求抚养刘某2,抚养费自行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要共同偿还自己婚后为共同生活所借债务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李某、刘某1的孩子正处于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和帮助,双方离婚不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李某如能念及与刘某1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子女成长及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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