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

联系我们

    邵阳律师 文湘桂律师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Q Q:122542517(请注明:法律咨询)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律所: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邵阳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文章详情

对方出轨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判决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一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尝",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
诉。

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
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湖南邵阳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刑事刑法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于网络,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