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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伤谁赔偿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家长把孩子送去教育机构学习,孩子却受伤了,那么由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划分)


1、教育机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2023)渝03民终2047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在本案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具体评析如下:


关于评判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参加技能培训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既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鼓励培训机构开展正常的技能培训,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二者利益应当统筹兼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其对于在其管辖的时间和空间中学习和生活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一旦教育培训机构未能尽到其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则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未成年人,系在自愿参加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搏击培训热身慢跑时自己跌倒受伤。该事故发生时,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的培训现场有相应资质的教练指导训练、培训场地已作防滑防摔防撞处理、赵某的奶奶亦一直在现场休息区陪同,且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在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将赵某送医检查治疗。本院认为,前述事实足以认定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在培训中对赵某的安全已尽到基本的管理职责,一审法院基于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进行了安全及事故防范方面的教育等,确定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对赵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充分考虑了武隆区春丘健身中心对案涉事故的过错,该赔偿责任比例与其过错是相应的,并无不当。


2、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021)吉2401民初492号

本院认为,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延吉市东山小学校在其组织的体育课期间,已尽到相关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故对于张某1的损伤,延吉市东山小学校不承担责任。据此,关于张某1要求延吉市东山小学校、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主张已尽责但无证据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2)豫14民终2561号

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涉及张某1在学校课间玩耍时不慎摔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纠正原审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伤,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张某1受伤时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学主张已尽责但未提供证据,故一审判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误。综上,上诉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维持。

4、第三方侵权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0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这些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某学校未能履行对朱某某和施某某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朱某某受伤由学校组织不力导致,学校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朱某某受伤是因施某某绊倒引起,学校应对施某某教育、管理不力的过错,并由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某某学校未能提供施某某及其监护人的身份情况,导致朱某某无法索赔,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朱某某的上诉,法院认为其牙齿脱落不构成最低伤残等级,不能构成十级伤残,故不支持其进行鉴定的要求。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综上所述,法院不支持某某学校的上诉理由和朱某某的上诉理由。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往往会根据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以及第三方侵权行为来确定各方赔偿责任的比例,各案件的处理还需要具体分析,因此教育机构应在平时对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程序进行留痕处理。最后,祝各位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