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制度,旨在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或轻率而做出离婚的决定,促使双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深思熟虑,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在冷静期满后的30日内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整个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一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
那么,家暴离婚是否也要经过离婚冷静期呢?大家都知道,家暴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反复性和严重性,受害者需摆脱施暴者的控制,才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家暴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离婚冷静期,可能使得受害者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
但需要明确的是,离婚的方式不是只有协议离婚,还有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同时,家暴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法院会依法判离。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在遭遇家庭暴力等极端情况时,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避免冷静期的限制,尽快解决离婚问题。同时,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家暴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单据、证人证言等,以便法院能够及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