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犯罪是故意实施的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首先,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易言之,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不管具有怎样的认识可能性,也不能认为存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还没有确定实现何种内容,就缺乏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例如,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究竟只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抑或杀害乙,尚处于未决定的状态,而此时子弹便射中乙,造成死亡结果。这种现象虽在理论上称为“未确定的故意”,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故意,不仅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预备,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这两个因素必须有机统一起来,才形成故意。“有机统一”有两层意思:一是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而不是具体的同一性),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因此,认识内容不同,故意内容就会不同。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的类型
我国刑法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
第一,成立犯罪故意,只要求认识到犯罪事实(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即可。例如,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第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成立犯罪。如果此种情形不以犯罪论处,会导致越懂法律的人,越构成犯罪。
第三,因果关系(进程)不是犯罪故意所要认识的要素。例如,甲在悬崖边欲开枪杀乙,乙当时害怕不慎掉下悬崖被摔死,甲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意志因素:希望结果发生。
“希望”不是对行为的态度,而是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例如,交通肇事中,行为人“违章”是故意的,但对造成结果是过失的,仅能认 定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又如,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虽然甲开枪是故意的,但对于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则是过失的。单就损毁文物而言,甲成立过失损毁文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观恶性更大。对前者的处罚也就更重。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结果的发生。发不发生都无所谓,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
3、间接故意的具体类型:
第一,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打猎时猎物旁边有一个小孩,为了打猎,放任小孩子的死亡。
第二,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甲欲毒死其妻子,投毒进饭菜,但由于杀妻心切,想到孩子可能与妻子一起吃饭,但仍然投放了毒药,对孩子的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
第三,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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