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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克某绑架、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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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克某与肖生某(另案处理)预谋用网络实施绑架,并租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房屋用于作案。2013年6月13日晚,肖克某以外出游玩为名,将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结识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骗出后,与肖生某一起将梁某某骗至租赁房屋内。二人持美工刀威吓并用胶带捆绑梁某某,肖生某从梁某某的手提包内搜得现金350元、小米手机1部。其间,肖克某强行奸淫了梁某某。尔后,二人打电话联系梁某某的母亲,索得赎金2万元。后即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克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过程中又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强奸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肖克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肖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肖克某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交友实施绑架、强奸犯罪的案件。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日渐普及,网络社交平台,特别是网络聊天工具,为人际交往带来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因其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交友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年轻女性和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肖克某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事先租赁作案场所,通过微信搜索功能,选定尚未成年的女网友作为作案对象,借外出游玩之名骗出后绑架、强奸,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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