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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谷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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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91019时许,被告人徐谷某教其子即被害人徐某某(2007518日生)做作业时,因徐某某不会写数字“5”和“8”,被告人徐谷某即用手抽打徐某某面部数下。被告人徐谷某为督促其认真读书,又从室外扫帚上折下一根竹枝抽打,后又用拖鞋和手抽打。期间,被告人徐谷某用手击打徐某某的后脑部时,造成徐某某的面部和前额分别撞到餐桌。911530分左右,被告人徐谷某发现无法叫醒徐某某,即同妻子邹春某将徐某某送至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30分左右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191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谷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谷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徐谷某能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虽然具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儿子的法律权利,但应当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正当可行、有效的方法。被告人徐谷某采用殴打方法作为教育手段,尽管其在殴打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重伤直至死亡的后果,但其应当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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