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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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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陈某珍与原告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260万元,贷款期限为二年。被告黄某海、邹某云、辛某华、陈某红与某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用其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宜黄县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农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陈某珍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清偿借款本息。某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珍与某农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海等四人用名下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作抵押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法有效。某农商行对黄某海等四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遂判决陈某珍向某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00万余元,某农商行对黄某海等四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等。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担保贷款能够切实解决林业经营企业和农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建立金融资源与生态资源的转化连接桥梁,盘活林企、林农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载体。本案所涉的江西省宜黄县位于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作为担保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认可抵押财产的价值并依约发放贷款,将林农手中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抵押变为信贷资本,真正将“绿水青山”转变成“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对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法保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效促进了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本案对于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价值转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强对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的金融支持,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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