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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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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船舶检验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与船舶检验机构订立的,由船舶检验机构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船舶所有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检验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船舶检验是指验船机构为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标准,保持船舶所加入的船级和为完成船舶某种契约及制造商所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检验。一般分为制造检验、年度检验、初次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及其他公正检验。各种检验范围和内容按验船机构的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及船舶租用契约及保险特殊指定的要求进行。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从事办理船舶海洋工程检验、登记、人级、发证,办理船用产品检验,防止海洋污染,制定船舶规范、规章,保障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从事船舶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以及受理公正检验的业务的机构。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检验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船舶检验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以及《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检验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