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海事担保合同是指为保证海事请求的实现,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或者第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海事担保通常是对海事请求权的担保。海事担保与《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具有性质上的区别,《担保法》上的担保是对债权的担保,其从属于主合同;而海事担保则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保证,不存在依附于主合同的问题。
由于海事担保是一种责任保证,因此其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担保,即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对于保证实现其所负责任而提供的担保和海事请求人对于避免因申请错误造成被请求人损害而提供的担保。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海事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或者第三人为海事担保而订立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合同等均属于海事担保合同。
【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6)项规定:“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 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2 条,以及《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