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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同业竞争侵权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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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称该公司前员工李某涉嫌侵犯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

  经查,李某于2017年2月12日入职该公司,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提供报价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并于入职当日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李某在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约定保密期限为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5年。

  李某在任职期间,取得公司原有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和其所在公司的产品报价信息。2020年3月24日,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了河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相似。且李某离职后并未履行保密协议内容,其新注册的河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属相同行业,此后其先后与原公司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安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并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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