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基因和生命科学仪器的公司。2016年6月,建某公司与博某公司签署《代理进口合同》,后因博某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建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博某公司须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近300万元,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博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疫情发生后,法院了解到博某公司生产的检测试剂被列入中关村“首批抗击疫情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清单”,急需扩大生产投入疫情防控,需要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执行法院立即对案件进行研判,结合案件事实与当时疫情,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云审判系统进行和解,并最终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某公司减免了博某公司部分违约金,法院依法免除了执行费用。和解当日,在博某公司支付建某公司203万余元案款后,法院立即将其账户予以解冻,此案圆满执结,被执行人博某公司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仅用不到48小时即促成了双方握手言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被执行人也顺利复工复产,积极投入到防疫物资生产中,实现了“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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