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

联系我们

    邵阳律师 文湘桂律师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Q Q:122542517(请注明:法律咨询)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律所: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邵阳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文章详情

曹某诉冯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9日,曹某在冯某经营的杭州市拱墅区某美容院原浙大路分店,预购了一张该店价值5800元的美容新卡(自由卡)。后该分店关闭撤销,曹某要求其上级管理者美容院总店退还消费卡金额。但美容院只同意归还现金1000元及《清秀佳人》158张小票,或者补交现金换新卡。双方协商不成,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预付消费卡余额57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双方虽然对其预付式消费没有书面的协议,但从曹某在美容院原浙大路分店预购的美容卡并在该店接受其服务的事实来看,美容院为曹某提供服务的地点应该在其原浙大路分店,现在该店已关,曹某已不能在该店接受服务,其要求美容院退回预付款并无不当。冯某作为美容院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冯某退回曹某预付款5740元。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