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丁某与雷某、钟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雷某、钟某支付丁某房屋折价款25.3万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雷某不服,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雷某、钟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丁某向华阴市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3日华阴市法院受理执行,并于当日向雷某、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雷某未能报告财产情况,在支付2万元案款后再未履行。执行法院查明,雷某于2016年1月15日将其位于华阴市老城街的商住房以307万元的价格出售,获房款后仍未向丁某履行义务。
2017年2月13日,执行法院以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华阴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2017年7月11日华阴市法院以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雷某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财产收入不及时报告,亦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雷某仍不履行义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体现了从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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