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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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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黄某与汽车租赁公司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协议租车,以先支付部分租金的方式,在租约到期后,既不还车也不续租,而是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还车,将租来的车辆,通过伪造车主的抵押委托书、买卖证明的手段,利用骗得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登记等资料,将骗租的小轿车用于抵押骗取现金。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间,黄某共诈骗小轿车24辆,用于抵押诈骗得款人民币1254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租用轿车的目的不是使用轿车,而是用于抵押套现,租车只是非法占有轿车的借口。因有签订租车合同,在履行租车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骗得他人的轿车,又将骗得的轿车以抵押的方式骗取现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相关车辆租赁诈骗案件频发,此类合同诈骗应引起行业的重视。该类案件频发原因,一是汽车租赁公司缺乏基本的身份识别和安全保障措施。汽车租赁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租车门槛降低,如无需担保或者低额的押金等,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和营利空间。二是社会民间非法抵押、办假证等,也给了犯罪分子犯罪提供方便。案例提示,对于汽车租赁行业,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规范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完善租赁手续,对身份证件认真严格审查。还要加强对车辆的跟踪,如在汽车安装GPS卫星定位设备,对出租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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